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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2020年09月11日 08:4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杨文君

问题

今年,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话题备受关注。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又收到了一则这方面内容的询问: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在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行标准的前提下,其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吗?

回答

“您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享受采购优惠政策的必须是中小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故,事业单位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谢谢。”这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给出的官方回答。

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的答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判定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记者了解到,企业一般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就属于非公司企业,我国就拥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部法律。

采访中,关于事业单位的性质,业内专家们的观点也与上述官方答案略有不同。

“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供应商为企业,且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收入金额都要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也就不符合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河北省沧州市财政局唐琳表示,事业单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也认为,无论是否具有营业执照,都改变不了事业单位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的性质,作为几乎与企业性质相对的机构,当然不可能去划分其规模、人员等情况,自然也不能同小微企业等优惠政策挂钩。

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汪泳持有的观点略有不同,他认为,事业单位应该全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只要是属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角度,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宜参照。

“中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我认为上述问题可以迎刃而解。”汪泳说。

对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业界观点也存在分歧。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执业机构,不在工商部门登记,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没有营业执照,不是盈利机构,并且也不是很多专家经常误以为的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汪泳告诉记者。

“是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判定比较有争议。但我比较支持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这一结论。”李莹说,律师事务所的成立、登记与企业相比有很大不同,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因此,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企业特点,不应当将其作为企业管理,也就不能让其享受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优惠。

但记者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了解到,他们参与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中,也有部分项目对其按小微企业进行了价格打分。

“按照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行业分类中找不到律师事务所对应的内容,我们一般都是按照兜底的‘其他行业’来参照的。”该名负责人说。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内观点是一致的,其属于企业。

“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是合伙企业。”汪泳告诉记者。

李莹也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其设立、管理、经营等方式都与公司企业类似,可以定义为非公司企业,可作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进行企业类型划分,从而判断其是否符合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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