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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专”项目废标难

2022年06月17日 09: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王书强 刘子菡
  此前,《中国政府采购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专家不专”会导致项目废标吗》的文章(以下简称原文),作者就一起“专家不专”的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专家不专”评出来的项目应当废标。笔者非常赞同原文的观点,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专家不专”的项目却很难废标,对此,笔者结合自身基层工作实践,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不专”的问题,与业界同仁再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难点有三
  “专家不专”的项目废标难,概括起来,主要“难”在三个方面。
  一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及时发现。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省专家系统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并主持开标、组织评标工作。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外,供应商、财政部门对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情况并不知情或不甚了解。即使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在一般情况下,除非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评审专家都不会提出异议,而供应商不知情也不会对此有异议。只有当出现了质疑和投诉情况时,财政部门才有可能在调查处理中另外发现“专家不专”问题。因此,更多的情况是,无人追究便不再调查,“专家不专”成为时有发生的问题。
  二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准确认定。笔者认为,原文所述是一起比较明显、典型的“专家不专”案例,在现实评审活动中,还有一些非典型性的“专家不专”现象,大致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评审专家申报入库的专业与项目评审需求的专业既不相同,也不完全抵触,看起来好像沾边,实则风马牛不相及。第二种情况是,相对某一个评审项目,虽然不是所有评审专家都专业不对口,但只有个别或少数评审专家专业对口,评审中存在滥竽充数现象。第三种情况是,项目评审比较复杂,涉及多个专业,需要同时具备多个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专家,但实际评审中缺乏复合型专家,导致专家构成不合理,犹如“单科医生看全科的病”。凡此种种,非典型性的“专家不专”现象更难认定,争议性更大。
  三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依法处理。即使像原文中那样明显、典型的“专家不专”案例,项目废标也绝非易事。在一般情况下,随机抽取的专家只要完成了评标,由专家组成的评委就会极力维护评审结果,不会主动作出废标的决定,废标的难题只能交给财政部门来解决。而且,作出废标决定必会遭到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也如原文中所述:“A代理机构依法通过专家系统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程序合法,至于系统随机抽到什么样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无法控制,因此,代理机构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应维持采购结果。”一旦废标,中标(或拟中标)的供应商肯定会质疑、投诉,直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另外,项目废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仅凭此条规定判定废标,法律依据不足。
  对症施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试提四点建议。
  一要加强制度建设。避免甚至杜绝“专家不专”现象,最关键的是要尽快摒除制度设计缺陷。毋庸讳言,当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还存在尚待完善的地方,在制度上仍有一些短板和漏洞,让一些不专业的专家有机会滥竽充数。建议上级财政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相关制度,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专家不专”现象,在制度设计上补短板、堵漏洞,建立预防与惩戒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细化评审专家与项目评审“专业对应”的标准,明确什么情况属于“专家不专”现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结果怎么处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便于基层在实践中把握和操作。
  二要加强教育培训。围绕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分类对各方参与主体有侧重地开展教育培训。对采购人侧重于强化主体责任,正确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侧重于规范代理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对评审专家侧重于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评审活动。通过分期分批进行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各方参与主体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适应“放管服”改革新形势,坚持放管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努力探索创新监管方式,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譬如,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周报制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动态监管,杜绝违规行为。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在保护评审专家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评审专家的构成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询约谈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指出,限期进行整改。
  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专家不专”现象,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其实心知肚明,之所以明知故犯,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刚性处罚措施。要坚持防范与惩戒并举,在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同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对“专家不专”的项目不仅要废标,还要进一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处罚严格、处置及时、追责到位。(作者单位:山东省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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