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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队采购中滥用救济权利的思考

2022年06月27日 09:4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刘宁波 赖登凌 徐稼嵘
  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改善,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已成常态。在军队采购活动中,为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先后研究制定出台了《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军队采购质疑投诉复议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明确了军队采购中供应商的救济途径、方式、流程等。但实践中,一些供应商滥用“法律武器”,严重影响了军队采购效率、损害了社会与国家利益。因此,如何遏制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的行为成为当前军队采购亟待解决的问题。
  滥用救济权利的危害
  第一, 影响军队良好形象。军队改革重塑以来,参与军队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日渐增多,这反映出军队采购公开公平、规范透明的良好生态已深入人心。受理质疑是采购机构的本职工作,处理质疑是为了保证军队采购活动客观有效公正,确保供应商救济权利得到保障。但实践中,一些自杀式、猜疑式、发泄不满式的质疑给采购机构工作带来困扰,这些质疑事项多数存在取证难、处罚难的情形,同时又缺乏一定的政策约束,从而导致一些规规矩矩投标中标、积极服务国防建设的优质企业对军队采购机构产生信任危机。
  第二,干扰军队保障进度,增加从业人员负担。根据《办法》,采购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人负责质疑受理和答复工作,不得拒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质疑,即只要书面质疑内容、要素齐全,就必须受理,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若质疑证据材料充分或事实比较清楚,相关负责人当天即可作出答复,尽管如此,伴随着各种审批、寄出、存档等流程,整个质疑处理也需要近一天的时间;若质疑涉及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事项,采购机构需要向被质疑供应商发出询问函或向有关部门核实,整个过程动辄需要一周的时间,必要时还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办理;若质疑工作涉及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消耗时间可能更长。总的来说,合理的质疑是对供应商权益的有效保护,应当支持。但虚假、恶意的质疑,既干扰采购保障进度,又增加从业人员负担,应予以严处。
  滥用救济权利的四类表现
  第一, 通过“自杀式”质疑,达到废标目的。比如,某采购机构组织训练器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技术评审,但不作为符合性审查项。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应于开标前一天提交样品,开标前A公司与B公司均致函反映因授权代表乘飞机抵达采购机构所在城市后隔离时间被迫延长,不能按时提交样品,遂申请按不可抗力因素顺延样品提交截止时间至投标开始前。采购机构考虑情况特殊后,为保证采购项目充分竞争,在报请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可延时样品提交截止时间至投标开始前。投标活动开始后,A、B、C、D等4家公司现场投标,经评审,D公司排名第一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公示期间,A公司质疑本公司未于开标前一天提交样品属违规行为,要求该项目按废标处理。
  经调查得出,A、B公司是否于开标前一天提交样品不会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同时,采购机构已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时提交样品时间并得到审批同意,不存在违规行为。
  第二,以自身代理产品存在非实质性问题提出质疑,以达到间接诋毁竞争对手或者保护商业伙伴的目的。比如,某采购机构组织电子产品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参数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参数须提供检测报告或原厂彩页或产品规格书佐证,其他参数提供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等佐证。A、B、C、D、E、F、G等7家公司现场投标,经开标评审,A公司排名第一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排名第二,F公司排名第七。公示期间,F公司质疑A公司个别产品(F、A公司品牌一致的投标产品)不满足 “★”“▲”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偏离扣分后不能排名第一,要求重新评审。
  经调查发现,首先,F公司与A公司以同一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参与投标,产品“★”“▲”参数不同属正常。第二,F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其投标产品设计大量偏离参数,并且又以这些偏离参数质疑同一品牌的其他供应商,参与投标动机可疑。最后,经深入调查发现,F、B公司注册时间、地点邻近,法人及授权代表熟悉,且经常同时参加同一军队采购项目投标,有围标串标嫌疑。
  第三,为掩盖前期自身工作失误或者认识偏差提出质疑,以达到转移矛盾、规避责任的目的。比如,某采购机构组织制供氧器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先期组织技术参数公示,发售采购文件后正常受理澄清答疑。在此期间,A公司未提出疑义。项目经开标评审,A公司因“★”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示期间,A公司质疑上述“★”参数为固定值不合理,其响应参数应认定为正偏离。
  经调查得出,首先,个别“★”参数为固定值系采购单位所提出的必须满足的采购需求,因此设为固定值合规合理。其次,参数公示期间或投标开始前,供应商对技术参数均可提出澄清或质疑,而A公司却没有提出。最后,为答复质疑,采购机构在与A公司法人主动对接后了解到,该质疑实际为公司授权代表工作疏忽,按惯性思维投标,并未注意采购文件中固定值参数。当公司询问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时,该代表以采购机构参数设置不合理等为由敷衍塞责。
  第四,竞标失利,恶意质疑。个别供应商习惯于获取不合理利润,在其他供应商报价、利润回归理性后,不正视问题而故意捣乱。比如,某采购机构组织模拟训练器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A、B、C、D等4家公司现场投标,报价分别为172万元、288万元、219万元、294万元。经开标评审,A公司排名第一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公示期间,D公司质疑A公司恶意低价,要求对A公司进行处罚并重新评审项目。
  经调查得出,一是根据军队采购评审有关规定,对于报价偏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后期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书面说明报价合理性,不能按时说明理由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在评审期间,A公司已向评审委员会详细说明报价合理性并出具履约质量承诺书,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可其给出的理由。二是D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反映,经成本核算和市场调查,投标产品的市场售价应在203万元左右,以此推断A公司属恶意低价竞争理由并不充分,但同时也暴露了D公司以近50%的过高利润率投标。
  防范滥用救济权利的建议
  对于军队采购中当前存在的滥用救济权利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配套措施办法。《办法》明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军队采购有关规定给予书面警告、一至三年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四)以自身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或者自身存在违规行为为由的质疑投诉;(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上述规定出台后,有效遏制了“自杀式”等恶意质疑。笔者认为,可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质疑主体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现场供应商授权代表已表示认可或无异议的、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等不予受理的质疑情形,细化“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供应商质疑最多提供一次更正或补充材料的机会”等操作执行的具体要求,增加“质疑与被质疑供应商现场质证”等质疑处理的特殊举措。
  第二,加强查处惩戒力度。一是建立无效质疑登记处罚制度,累计两次无效质疑的,由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进行约谈,累计三次无效质疑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累计四次以上无效质疑的,区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二是建立无效质疑社会监督制度,针对恶意质疑,征求被质疑单位同意后,筛选部分典型案例公开质疑内容、答复意见等。
  第三,突出正向宣贯引导。依托军队采购网、开标评审、集中答疑等媒介,阐明正确行使救济权利的重要意义,规范质疑签署盖章要求、材料要素标准、提出受理时间、答复告知时限、正当隐私保护等基本规则,确保供应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便捷、高效地行使正当救济权利。同时,加大军队采购中典型恶意质疑案例的曝光宣传,重点推送对优质供应商的反查保护成果、对恶意质疑供应商的从严处罚措施等,“一正一负”间引导行业正气,积极培育“让遵规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的良好采购生态环境。
(作者单位:新疆军区保障部采购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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