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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解决“看得见却抓不着”的政采困境

2025年05月27日 09:4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张舒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痛点。与此同时,这一乱象还呈现出复杂形态,或缔结价格同盟暗箱操作,或轮流坐庄演绎利益均沾的戏码,或明码标价购买陪标服务,或画地为牢瓜分市场版图。更令人忧心的是,现行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水土不服”。即1997年设立的串通投标罪与2002年问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未形成完美契合,导致司法实践中常陷入“看得见却抓不着”的困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将串通投标罪定义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看似清晰的条文背后,却暗藏多重法律解释的灰色地带。比如,认定串通投标的核心在于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并导致实质性损害。然而,如今信息交互高度复杂,投标人之间偶发的非正式沟通如行业交流会上的价格试探是否构成串通?串通投标行为必须造成损害结果,但损害如何量化以及标准有何依据?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惩治串标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为有效惩处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出现了多种新型犯罪手法,如招标方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表面合法,实则暗箱操作;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评标专家评分账户,虚假评分;投标人为规避大数据监控,采用阶梯式布点报价的方式进行围标等。
可以说,串通投标因其隐蔽性、复杂性,在司法认定中始终面临行为边界模糊、证据链条脆弱、法律适用争议等现实困境。尽管相关部门正通过创新证据规则、强化技术侦查等手段试图破解困局,但当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门槛时,违法者往往逍遥法外,使得专项治理行动如同重拳打在棉花上。
在笔者看来,破此困局,亟须构建三位一体的治理新范式,在动态平衡中捍卫市场经济的法治基因。即以市场化为根基,筑牢公平竞争堤坝;借法治化利剑,斩断利益输送链条;用国际化视野,搭建阳光采购平台。唯有每一份标书都能摆脱利益的裹挟,回归专业与质量的角逐,方能为政府采购领域注入清流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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