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的“合同分包”应如何“分”
2025年06月24日 09:3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罗伟秀
在某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合同分包形式预留采购项目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认为其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结论有误,提出书面质疑。一是认为其在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中小企业资格要求的说明》,说明了“我公司自身属于中小企业,故无需再进行分包”;二是认为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载明“本公司……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但其所投货物并非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故无法提供该《中小企业声明函》。
问题分析
——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分包”?在实务操作中,需要分包的具体情形繁杂多样,难以做到全面详尽地逐一罗列。笔者采用反向排除法,着重阐述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分包。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下称4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供应商若同时提供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则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此可知,若供应商不向中小企业进行分包的,则应当全部提供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否则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实务中,经不完全统计,广东省、上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苏州市等地发布了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对如何执行中小企业合同分包政策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若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以不再进行分包。
根据46号文第四条并结合各地的细则规定,笔者认为,在通过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只有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才可以不再向其他中小企业进行分包。
——若投标人自身为中小企业,可以不分包吗?根据4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判断标准为“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未对投标人做出要求。据此,投标人自身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与是否应当进行分包并无必然联系。如前文所述,只有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才可以不进行分包。因此,只有在投标人自身为中小企业,并且所有货物均由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进行分包。
在本案例中,A供应商就对中小企业合同分包政策产生了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被废标。具体而言,虽然A供应商自身属于中小企业,但其提供的货物并非全部由自己生产,亦未向其他中小企业进行合同分包。因此,A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本项目采用合同分包形式预留采购项目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结论无误。
——“部分比例”分包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全部”是否矛盾?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该文后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范本中载明:“本公司(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那么,在允许分包的货物采购项目中,此处的“全部”是否指采购的全部货物呢?
根据46号文第八条的规定,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中包括联合体、合同分包,这两种方式就是政策本身所允许的“非全部”给中小企业的情形。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咨询回复亦载明:“(在分包的情形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全部’是指分包部分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
在本案例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的“全部”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理解:一是在分包的情况下,“全部”应理解为合同分包部分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二是在不分包的情况下,“全部”应理解为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
延伸思考
在此案例中,若投标人自身为中小企业,是否可以提供自身制造的10%货物,同时将20%货物分包给中小企业?
笔者认为不可以。一方面,从合法性来看,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30%比例,并且通过分包形式足额分包给中小企业,属于4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形,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另一方面,从合理性来看,投标人提供自身制造的10%货物,不能算作“分包”,不符合合同分包的要求。首先,从通俗语义来讲,“分包”意味着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内容分给其他主体完成,“自己分包给自己”显然与分包定义背道而驰,本质上等同于“未分包”。另一方面,此做法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立法目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为了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给与一定政策倾斜,以充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46号文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分包意向协议中的中小企业已经间接成为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能直接享受相应权益。通过合同分包,可以使中小企业享受的份额落到实处,有效避免投标人独自包揽全部利益,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惠及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投标人只能选择按招标文件规定比例“足额分包”或者“全部不分包”,而不能进行上述不足额的“半分包”形式,否则可能存在因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而被废标的风险。
意见建议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国家借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举措。为确保该政策全面落地,各相关主体应精准把握中小企业分包规则,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建议广泛深入调研收集采购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准确、详细规定分包的具体资格要求。例如,可以将本案例中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表述为:“本项目采用合同分包形式预留采购项目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所投货物全部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以不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否则,投标人应向中小企业分包,并提供合同分包意向协议,合同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比例至少应当达到30%,分包的中小企业可以是一家或多家。”三是建议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精准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响应。若对相关政策或招标文件规定理解模糊、有歧义的,应及时通过询问、质疑等合法途径加以解决,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投标被否决等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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