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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内涵的思考

2025年06月25日 10:4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 何义来 宋军

     近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 2025 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 号),在政府采购领域掀起一场力度空前的整治风暴。此次行动直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及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旨在通过雷霆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巩固前期整治成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环境,推动其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笔者深入思考了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内涵,并提出以下问题:

  1.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整治重点出发,分析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阻碍内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提出破解路径。

  2.探讨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现象长期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市场竞争机制,并出台指导性意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屡禁不止,除行政处罚外,如何构建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4.结合围标串标行为的隐蔽性特点,思考在AI、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背景下,如何创新监管手段实现精准识别与有效打击

  5.专项整治工作强调“协同共治”原则,分析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在执法权、信息共享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协作难点,并提出优化协同机制的建议。

  6.从“标本兼治”角度,剖析当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立法、加强制度衔接的具体方向。

  7.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如何平衡检查覆盖面与监管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怎样确保检查标准的统一性和检查结果的公正性?

  8.在整治过程中,如何避免过度执法对合法市场主体造成干扰,同时又能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监管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

  9.分析专项整治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提出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10.结合三年行动方案的目标,思考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如何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监管长效机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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