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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线更新缘何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2025年07月01日 10:4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林日清
道路交通标线更新,是属于市政公用工程,还是公路交通工程?从采购标的“路”的归属上,既有属于市政园林局管理的所谓“市政道路”,也有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所谓“公路”。从工程管理划分上,又有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之分,资格条件按照行业标准应如何设置?
基本案情
采购人G局就道路交通标线更新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J公司就该项目磋商文件提出质疑,不满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该项目采购尚未进入评审阶段。
投诉事项1:该项目磋商文件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分项内容应为“公路安全设施”)。投诉人认为,根据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该项目为标线工程,是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的专业工程,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工程范围,应由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的企业承担。
投诉事项2:该项目磋商文件技术评分项1-15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具有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得2分,若具有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及高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再加1分。该项目磋商文件技术评分项1-17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得2分,若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再加1分。该项目磋商文件“2.6项目人员配置要求中:1.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或以上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市政工程相关专业)。2.技术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市政工程相关专业)。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但是对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专业要求是市政工程专业,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要求是市政工程相关专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企业主要人员的建造师要求是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职称要求专业是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公路安全分项)的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要求专业是公路工程专业,职称要求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该项目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但是在人员配置要求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是市政工程专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是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资质要求和人员的专业要求前后矛盾,排斥了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相应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决定: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关于项目资质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可承担“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施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没有单列城市道路标线更新的专门资质,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内容为对城市道路的交通标线进行更新的实际情况,采购人选择与该项目施工内容接近的具有“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公路标志、标线”施工范围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及以上资质作为该项目的资格要求,潜在供应商范围更大,更有利于该项目充分竞争。故关于该项目资质要求不合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评分要求。该项目的资质要求为:供应商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然而,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项1-15、1-17和项目人员配置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职称,对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的潜在供应商能提供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不予认可。鉴此,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项1-15、1-17和项目人员配置关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资质要求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的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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