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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超出检测能力范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2025年08月01日 09: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案例回放
  某地学校运动地板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中,采购文件在技术参数要求方面规定:打★技术参数有偏离或缺漏项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打▲技术参数有偏离、缺漏项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每一项扣3分。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随后B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送检的检测机构没按现行标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资质存疑,应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
  财政部门为查清事实,向检测机构的主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求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第一,检测机构提供给A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批准签字为李明(化名),而该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为李铭(化名),检测机构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二,检测报告中提到的部分检测内容,如塑料拉伸性能、塑料直角撕裂性能等,不属于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检测机构属于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会被限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2.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超出检测能力范围,能否认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专家点评
  问题一:检测报告通常用来佐证产品技术参数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而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英文缩写,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的资质认定,具有强制性。检验检测机构取得CMA资质后,就可以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标注CMA标志,具备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其数据、结果才具有证明作用。
  上述案例中,给中标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具有CMA资质,但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会被限定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呢?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是在检测能力范围内签发。据业内人士介绍,具有CMA资质的每家检验检测机构都会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此附表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该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也就是说,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证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上述案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在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属于无效证明文件,因此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每一项应该扣3分。
  问题二:B供应商投诉请求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检测报告超出了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那么,能否由此认定A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 
  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予以扣分,但不能由此认定A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虽然不在其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但并不表明A供应商明知检测报告虚假仍故意提供,而且A供应商也并没有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政府采购领域中的 “虚假材料”是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伪造、篡改或隐瞒关键信息的各类文件、数据、证书、证明等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根据。本案例中,财政部门基于调查所获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A供应商投标所用的检测报告无效,暂无证据证明A供应商存在对检测报告进行变造、伪造或篡改等行为,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 
  综上,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依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并没有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8号)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修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