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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到期后还能续签两个月吗

2025年10月24日 10: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彭勇琪
问题
近日,有读者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留言咨询:“一份为期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到期后,能否再续签两个月?相关费用可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吗?”
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一致认为:为期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到期后,不能再续签两个月。
为期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具体是怎么样的?记者查阅资料,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曹宇臣表示,“一招三年”本身已是财政管理部门为采购人提供的便利措施。但政府采购本质上仍实行年度预算制,所有采购行为都应以当年预算为基准。因此,合同到期后续签两个月超出了当年预算10%的允许追加或添购的金额范围,可能并不妥当,存在违规风险。
业内专家李杭表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无允许此类短期续签的依据。合同三年期满后,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添购”方式,用于服务不可中断的临时衔接。采购人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后续供应商,如项目因采购流程未完成等客观原因导致服务空档(例如新一轮招标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且需保证服务连续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原供应商添购,但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对于读者提出的“是否可使用自筹资金”的问题,曹宇臣认为,费用支付的核心原则是资金来源与预算年度匹配,合规性优先。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需与采购项目预算年度对应。据现行预算管理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因此理论上已不存在完全脱离预算的自筹资金。对于部分团体组织而言,如确实存在自筹资金,也需确保其使用符合预算管理要求。
杭正亚认为,自筹资金同样应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不能以“自筹资金”来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