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抽取了会计专家,评委会组成合规吗?
2026年03月20日 09: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打印】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B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该项目抽取的评审专家中,物业专家占比不足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中标结果应无效,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调查,采购人依据项目实际需求,在本省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中,申请随机抽取5名专家,包括:1名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专业、2名其他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专业、1名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缮专业、1名会计服务专业的专家,并与2名采购人代表(其中包含1名物业服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特定专业的专家抽取比例作出强制性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物业项目抽取了会计等领域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合规吗?
专家点评
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来看,本案例中的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审专家和2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总计7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从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来看,上述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均是在该省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中随机抽取的,抽取程序也符合87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从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与采购项目需求的适配性来看,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的专业涵盖了“园林绿化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建筑物修缮”“会计服务”等多个领域,这些专业都与物业服务密切相关。同时,采购人代表中有1名物业服务领域的专家,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能满足该采购项目的评审要求。
综上,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专家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最低占比”没有强制性规定。同时,只要评审专家是从正规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抽取程序就具备合法性。因此,评审专家只要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匹配的专业能力,让评审结果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即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作者: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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