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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8年01月10日 08:4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进行了修订,修改了规章名称,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若干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20号令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政府采购不当和违法行为,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20号令已不完全适应现行法规及实际监管的需要。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持续释放,我部组织力量对20号令进行了修订,着力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问:本次修订突出了哪些重点?

  答:《办法》共6章45条,较20号令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2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规章名称并增设专章对质疑程序予以规定。《办法》对规章名称作了修改,增加了“质疑提出与答复”一章,对质疑供应商的资格、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应当包括的内容、质疑的处理期限、处理方式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并针对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不依法答复质疑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办法》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完善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时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补充规定了财政部门组织质证的相关要求,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细化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以及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等。

  三是进一步强化公开透明,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是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相关权责。针对财政部门相关权责不明确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经调查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20号令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法》将其修改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五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办法》范围。我部2012年针对实际问题先后做出规定: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中,多个财政部门均收到投诉时,预算级次不同的由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处理;预算级次相同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处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从实践情况看,效果比较好,《办法》吸纳了该内容。

  六是参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技术性完善。20号令未明确规定涉外和涉港澳台证据以及期间计算等问题,实践中各地方做法也不一致。《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涉外和涉港澳台证据要求进行了规范;参照民事诉讼法,对期间计算作了明确规定。

  问:《办法》在进一步促进采购人依法采购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者,其行为规范程度直接影响了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办法》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进行了规范,明确强化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的义务,禁止其拒绝接受质疑函,同时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处理阶段的答复义务,并通过合理的责任条款确保该义务的落实。这些举措,有利于促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水平,提升其依法采购的主体意识。

  问:《办法》在进一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办法》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降低了供应商的投诉成本,便于供应商依法提出投诉;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明确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中各类文件的送达和公告义务等等。因此,《办法》的实施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给予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大的保障,以保证质疑投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问:《办法》在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办法》明确了投诉的具体处理程序如受理条件、时限、处理方式等,尤其是细化了时限、期间的计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及时、规范地处理投诉。同时,《办法》在限制供应商滥用投诉的行为方面作出了规定。整体而言,《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效率。

  问:《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为贯彻落实好《办法》,我们将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政府采购信息报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培训工作。编写解读材料,举办培训班,对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进行专项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三是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及时制定并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等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对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