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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份出价-修改出价

2013年05月15日 09:58 来源:打印

附件:

中国加入GPA修改出价清单

 

附件一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中央政府实体

 

门槛价

货物:实施后第1250SDR,第340SDR,第430SDR,第5年起降至20SDR

服务:实施后第1250SDR,第340SDR,第430SDR,第5年起降至20SDR

工程:实施后第11亿SDR,第28000SDR,第35000SDR,第43000SDR,第5年起降至1500SDR

实体清单: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5.  中国人民银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9.  国家税务总局

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3.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34.  国家体育总局

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6.  国家统计局

37.  国家林业局

38.  国家知识产权局

39.  国家旅游局

40.  国家宗教事务局

41.  国务院参事室

42.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43.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4.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6.  国务院研究室

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47.  国家粮食局

48.  国家能源局

49.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50.  国家烟草专卖局

51.  国家外国专家局

52.  国家公务员局

53.  国家海洋局

54.  国家测绘局

55.  中国民用航空局

56.  国家邮政局

57.  国家文物局

5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60.  国家外汇管理局

6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在京所属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

3. 上述中央政府实体,适用于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中的货物项目,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


 

附件二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所有次中央实体

 

说明:GPA对次中央实体未作定义。GPA参加方认为,次中央实体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本次未列入。)

 

附件三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

 

门槛价

货物:实施后第1290SDR,第380SDR,第470SDR,第5年起降至60SDR

服务:实施后第1290SDR,第380SDR,第470SDR,第5年起降至60SDR

工程:实施后第12亿SDR,第21.8亿SDR,第31.5亿SDR,第41.3亿SDR,第5年起降至1亿SDR

 

实体清单

1.    新华通讯社

2.    中国科学院

3.    中国社会科学院

4.    中国工程院

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    国家行政学院

7.    中国地震局

8.    中国气象局

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附件四

服务

 

根据WTO《服务部门分类及对应CPC编码》(MTN.GNS/W/120号文件),下列服务项目适用GPA

                                                       
 

MTN.GNS/W/120号文件

 

服务名称

 
 

该服务对应的CPC编码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

 
 

8671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a.船舶租赁

 
 

83103

 
 

  b.航空器租赁

 
 

83104

 
 

c.其他运输设备租赁

 
 

831018310283105

 
 

  d.其他机械设备租赁

 
 

83106831078310883109

 
 

  e.其他(不包括录像带的租赁或出租服务)        

 
 

832(不包括CPC83202

 
 

  F.其他商务服务 

 
 

 

 
 

   a.广告服务

 
 

871

 
 

   c.管理咨询服务

 
 

865

 
 

   n.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633886188628863886488658866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有关服务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附件五

工程

根据CPC,下列工程项目适用GPA

 

                                                                                   
 

CPC代码及项目名称

 
 

511建筑工地的准备

 
 

 5111工地勘察

 
 

5112拆除服务

 
 

5113现场清整

 
 

5114挖掘和运土服务

 
 

5115矿井工地准备服务

 
 

5116脚手架

 
 

512  建筑施工

 
 

5121一至二栋住宅楼

 
 

5122多栋住宅楼群

 
 

5124商业用建筑物(航站楼除外)

 
 

5125公众娱乐建筑物

 
 

5126旅馆、餐馆及类似建筑物

 
 

514预制构件的组合和装配服务

 
 

515  特殊施工

 
 

5153搭建屋顶和防水

 
 

5154混凝土施工

 
 

5155钢架焊接和拼装

 
 

5156砖石工

 
 

5159其他

 
 

516  安装工程服务

 
 

5161供暖,通风和空调安装

 
 

5162供水管道和排水安装

 
 

5163燃气装置的安装

 
 

 5164电工

 
 

5165绝缘(电线、水、热、声)

 
 

5166栅栏和围栏安装

 
 

5169  其他安装工作

 
 

517  建筑物装修服务

 
 

5171玻璃和窗户玻璃安装

 
 

5172涂饰

 
 

5173涂漆

 
 

5174地板和墙壁贴砖

 
 

5175其他地面铺设、墙面涂料及贴壁纸

 
 

5176木制细木工和金属细木工和木工

 
 

5177内部装置装饰

 
 

5178装饰品装配

 
 

5179  其他

 
 

518配有操作员的建筑物或土木工程的建造或拆除设备的租赁服务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有关工程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总备注

 

一、本协议不适用于下列项目:

1. 用于转售或销售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 土地、现存建筑或其他不动产或其权利的收购或出租。

3. 非合同项目或者以支持为目标的项目,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份权益注入、担保和财政支持。

4. 采购财务代理或者储蓄服务,受管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以及包括贷款、政府债券、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服务。

5. 公共雇佣合同。

6. 国际援助项目,包括发展援助。

7. 根据国际协定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涉及部队驻扎,或者签署国联合执行的项目。

8. 根据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或者使用国际授予、贷款或其他援助资金且采购适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采购项目。

上述例外项目在GPA新文本生效后予以调整。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1. 采购实体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

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

3. GPA约束的采购实体,代非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进行采购。

4. 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有关的合同。

5. 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6. 广播节目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播出时段等合同。

7. 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8. 附件一至三中的实体或企业从另一实体或企业进行的采购。

三、凡未列入附件四的服务和未列入附件五的工程,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四、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五、根据GPA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六、中国不将本协议利益给予有关参加方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直至中国已经认为有关参加方向中国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进入其各自市场的准入机会。对于附件四所列服务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务,仅在特定参加方对该服务提供对等准入时,才对该参加方开放。

七、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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