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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备注
2014年01月15日 11:22 来源: 【打印】
总注释
不遵循GPA第3条的欧共体附录I
总注释和不遵循GPA第3条规定的行为
1. 欧共体在下列情况下对协定中的利益进行保留:
- 附件2中所列采购实体的合同不得授予加拿大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 除生活用品外,附件2中所列采购实体的合同不得授予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1];
- 附件3中所列采购实体在以下情况:
(a)不得将水供应合同授予加拿大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b)不得将电力供应合同授予加拿大和日本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c)不得将机场建设合同授予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d)不得将港口建设合同授予加拿大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e)不得将城市交通合同授予加拿大、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不得将公共交通服务合同授予以色列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直到该缔约方已给予欧共体企业同等有效地进入相应市场的机会;
- 对不包含在附件1-3中的相关采购实体的服务合同和附件4-5中服务采购目录中的服务供应商,不得授予合同。
2. 第二十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 参与附件2第二款所列采购实体合同竞标的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的供应商,直到欧共体认为上述三国的开放范围已完全涵盖地方机构;
- 根据欧共体相关法律,与日本、韩国和美国中小企业竞争其他GPA成员的政府采购项目,直到欧共体认为上述三国不再采取歧视原则,偏袒本国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
- 参与欧共体采购实体合同竞标的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的供应商,价格低于 缔约方合同门槛价时。
3. 下列情况下,直到欧共体认为缔约方已对欧共体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开放了其市场,欧共体才会给予对方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协定中的利益:
- 对于加拿大,FSC 36、70和74项下的采购 (即特殊行业机器设备,一般用途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软件,供应和支持设备(7010 ADPE 配置除外),办公设备,可视记录设备和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
- 对于加拿大, FSG 58项下的采购 (即通讯设备,警戒设备和相干放射设备) ; 对于美国,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 对于韩国和以色列,附件3(b)款中所列的采购实体的采购,以及HS Nos 8504、8535、8537和8544项下的采购 (即变压器,插销,开关和绝缘电缆); 对于以色列,HS Nos. 8501、 8536 和902830的采购;
- 对于美国,附件3(d)款中所列的采购实体的采购,以及关于疏浚河道和造船采购项目;
- 对于加拿大和美国,尽管授予合同的机构列入开放清单,但是项目本身没有列入清单的。
4. 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项目:
- 国际协议和计划由签约国联合实施或开发的项目;
- 与军队驻扎有关的国际协议;
- 国际组织的特殊程序。
5. 本协定不适用于推进农业援助计划和人类温饱计划中的农产品。
6. 不包括附件1和2中所列实体的饮水,能源,交通或通讯项目。
7. 本协定不适用于附件3中所列实体的以下采购项目:
- 对于供水和能源,或生产能源的燃料供应;
- 出于附件3所述目的以外的采购或在非GPA成员国进行的采购;
- 为了转售或租用,而且当一个采购实体享有特殊、排他权利销售或分包合同,且其他合同授予机构享有与其同等的自由出售或租用权力。
8. 本协定不适用于以下采购项目:
- 对于土地,现存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或附着其上的产权的获取或租赁;
- 对于广播节目材料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广播时段的合同。
9. 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997年1月1日以前附件3中所列的西班牙采购实体的服务合同,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前附件3中所列的希腊和葡萄牙的采购实体的合同。
10. 按照本协定的采购程序,对于服务(包括工程服务)的规定要符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按照对GATS的承诺,奥地利将获得同民待遇。
11. 本协定不适用于芬兰的采购实体,在芬兰的《公共采购法》("Laki julkisista hankinnoista" (1505/92))中规定,它们本身就是合同授予机构;而在瑞典《公共采购法》("Lag om offentlig upphandling" (1992:1528))中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建立在采购实体享受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或芬兰和瑞典的雇佣合同的排他权利基础上。
当一项特殊的采购可能损害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芬兰或瑞典政府内阁将考虑是否进行违背国民待遇的特别处理。芬兰还对GPA在阿兰群岛 (阿维南马群岛)的适用范围作保留。[1] As regards the award of contracts, other than for suppliers, listed in Annex 2 to the suppliers and service providers of the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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