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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4年01月15日 11:25 来源: 【打印】
附件3
依照本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实体
货物
门槛价: 400,000特别提款权
服务
参见附件4
门槛价: 400,000特别提款权
工程
参见附件5
门槛价: 5,000,000特别提款权
实体清单
欧洲经济共同体93/38号指令第2条意义内、属政府机构或公共企业且至少一项活动属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的缔约实体:
(a) 提供或经营固定网络,旨在向公共提供与引用水的生产、输送或配送有关的服务或与向此类网络供应引用水有关的服务;
(b) 提供或经营固定网络,旨在向公众提供与电力的生产、输送或配送有关的服务或与向此类网络供应电力有关的服务;
(c) 向空运承运人提供机场或其他航空站;
(d) 向海运或内河航道承运人提供海港或内陆港口或其他港口设施;
(e) 依照93/38/EEC指令,经营固定网络,在城市运输领域通过铁路 、自动系统、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或缆车向公共提供服务。
列入欧洲经济共同体93/38号指令附件1(生产、输送或配送引用水)、附件2(生产、输送或配送电力)、附件7(城市铁路、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或公共汽 车服务领域中的缔约实体)、附件8(机场设施领域中的缔约实体)和附件9(海港或内陆港口或其他港口设施领域中的缔约实体)满足以上所列条件。这些清单仅 为例示性质(请见1993年9月8日L199/84号《欧盟官方公报》和1994年8月29日C241/228号《欧盟官方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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