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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4年01月15日 11:25 来源:打印

附件2

依照本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实体

货物
门槛价:  200,000特别提款权

服务
参见附件4
门槛价:  200,000特别提款权

工程
参见附件5
门槛价:  5,000,000特别提款权 


采购实体名单:

1. 地区或地方政府缔约机关;
 

2. 按照93/37号指令所定义的受公法管辖的机构;
  - 受公法约束的机构指:
- 为满足公众利益需求的特殊目的而建立,并无产业或商业性质,
- 并具备法人资格,
- 并且大多数由国家、区域或地方政府,或由公法约束的其他机构供给经费,或者受上述机构监督管理,或者内设行政、管理或监督委员会; 这些机构超过一半的成员是由国家或区域或地方政府当局或由公法约束的其他机构任命的。.

 在附件I和指令93/37中发布了机构列表和由公法约束的符合标准的机构种类(见欧盟公报 n° L 199/56, 09.08.1993 and n° C 241/228, 29.08.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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