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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4年01月15日 11:34 来源: 【打印】
附件 3
依照本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其他实体
货物
门槛价: SDR 400,000
服务 (在4附件中列明)﹡
门槛价: SDR 400,000
工程 (在附件5中列明)
门槛价: SDR 5,000,000
部门清单:
1. 电力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42/1983号法
州电力工程公司,58/1967号法
雷克雅未克能源公司
韦斯特峡湾电力公司,66/197号法
根据58/1967号法生产、传输或配送电力的其他实体2. 城市交通:
雷克雅未克城市公共汽车服务
公共汽车服务
其他城市公共汽车服务3. 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局
4. 港口:
冰岛海事管理局
根据23/1994号法运营的其他实体5. 供水: ﹡﹡
根据有关社区供水的81/1991号法生产或分配饮用水的公共事业实体
附件3的注释
﹡ 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合同:
(a)缔约实体授予其附属企业的服务合同;
(b)由一若干缔约实体组成的、旨在从事本附件第1至5款意义内的活动的合资企业授予这些缔约实体之一或一附属于这些缔约实体之一的企业的服务合同;
但条件是该企业在欧洲经济区内所产生的服务以往3年的平均营业额至少80%来自该企业向其所附属企业提供此类服务。如该缔约实体超过一家以上的附属企业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则应考虑这些企业从提供此类服务所获全部营业额。
﹡﹡在下列情形下,一不属政府机构的缔约实体向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络供应饮用水和电力的行为,不得视为属附件3第1至5款意义内的相关活动:
—当有关实体生产饮用水或电力属因其消费系为从事本附件第1至5款所指活动以外的活动所必须的;且
—向公共网络供应仅取决于该实体自身消费,从以往3年(含当年)的平均值来看,未超过该实体饮用水或能源总产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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