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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4年01月15日 13:14 来源:打印

补偿交易

 

1. 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以色列可以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这种政策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楚明确的进行描述,并且不在成员间实行歧视。 
补偿交易必须遵循以下条款:
 (a) 以色列应该确保采购实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明确的描述相关要求,并且在合同中注明。
 (b) 供应商不应该被强制要求采购不经过竞争性方式或非商业方式确定的质量和价格的采购合同。
 (c) 以色列加入GPA滞后,任何35%以上的补偿交易措施都必须在5年后降到30%,10年后降到20% 。

2. (a) 在每个第5年年末,以色列应该项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此注释执行情况的报告。
 (b) 当补偿交易措施降到20%,以色列将就补偿交易使用水平接受GPA成员审议。审议应该考虑以色列经济和总体发展情况、贸易平衡,以及以色列GPA实际执行情况等。

 

附件1

遵守本协议进行采购的中央政府实体


货物 门槛价: 130,000 SDR
服务 (列于附件4中) 门槛价: 130,000 SDR
建筑 (列于附件 5中) 门槛价: 8,500,000 SDR

采购实体清单
众议院(以色列国会)
总理办公室
农业部
交流与文化部
建设与住房部
经济与规划部
教育部
能源与基础设施部(不包括燃料管理局)
环境部
财政部
文职委员会
外交部
卫生部(1)
移民接收部
工业与贸易部
内政部
司法部
劳工与社会事务部
以色列生产力研究院
宗教事务部
科技部
旅游部
交通部
审计长办公室
经济与规划部

附件1的注释

(1) 卫生部——排除在外的物品
 - 胰岛素和注射器
  听力计
医用敷裹 (绷带,胶布,不包括纱布绷带和纱布衬垫)
 - 静脉内溶液
 - 输血用系列器材
 - 头皮血管系列器材
 - 半透析管和输血管
- 血袋
-  注射器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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