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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备注

2014年01月15日 13:30 来源:打印

总述与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为


1. 瑞士在下列情况下对协定中的利益进行保留:

- 附件2中所列采购机构的合同不得授予加拿大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 除生活用品外,附件2中所列采购机构的合同不得授予美国、以色列、日本、韩国、中国香港、新加坡、阿鲁巴岛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 附件3中所列采购机构在以下情况:

(a)不得将水供应合同 授予加拿大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b)不得将电力供应合同授予加拿大,美国和新加坡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c)不得将机场建设合同授予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d)不得将港口建设合同授予加拿大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e)不得将城市交通合同授予加拿大、以色列、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不得将公共交通服务合同授予以色列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直到该缔约方已给予瑞士企业同等有效地进入相应市场的机会;
- 对不包含在附件1-3中的相关采购机构的服务合同和附件4-5中服务采购目录中的服务供应商,不得授予合同。

2. 第二十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 参与附件2第二款所列采购机构合同竞标的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的供应商,直到瑞士认为上述三国的采购已完全涵盖了次中央级机构;
- 与瑞士法律相关规定中缔约方中小企业竞争的日本,韩国和美国供应商,直到瑞士认为上述三国不在采取歧视原则,偏袒本国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
- 参与瑞士采购机构合同竞标的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的供应商,价格低于缔约国合同授予门槛价时。

3. 下列情况下,直到瑞士认为缔约国已对瑞士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开放了其市场,瑞士才会给予对方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协定中的利益:
- 对于加拿大,关于FSC 36, 70和74的采购 (即特殊行业机器设备,一般用途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软件,供应和支持设备(7010 ADPE 配置除外),办公设备,可视记录设备和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

- 对于加拿大, 关于FSG 58的采购 (即通讯设备,警戒设备和相干放射设备) ; 对于美国,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 对于韩国和以色列,附件3(b)款中所列的采购机构的采购,以及对HS Nos 8504, 8535, 8537和8544的采购 (即变压器,插销,开关和绝缘电缆); 对于以色列,HS Nos. 8501, 8536 和902830的采购;

- 对于加拿大和美国,尽管由本协定包含的采购机构授予了货物或服务的分包合同,但是其本身并不符合协定。

4. 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合同授予:
 
-国际协议和计划由签约国联合实施或开发的项目;
- 国际组织的特殊程序。

5. 本协定不适用于推进农业援助计划和人类温饱计划中的农产品。

6. 瑞士服务领域内的合同在本协议中限定于有关服务产业的普通协议范围内,瑞士在最初特别合同中最后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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