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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4年01月15日 13:31 来源:打印

与本协议规定一致的市场相关所有机构


货物                                  门槛价:  400 000特别提款权

服务
(参见附件4)                        门槛价:  400 000特别提款权

工程
(参见附件5)                       门槛价:  5,000,000特别提款权

机构清单:
 招标机构为职权部门或国企,并且从事下列至少一项活动:
1. 网络的安装或利用供给下列生产、运输、饮用水分配或饮用水网络供给领域内的公共服务。(详情见条款I);

2. 网络的安装或利用供给下列生产、运输、电力分配或电网供给领域内的公共服务。(详情见条款II);

3. 网络利用供给城市铁路、机械系统、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或电缆运输部门的公共服务(详情见条款 III);

4. 旨在合理安排机场或其它运输终点飞机的地理区域开发(详情见条款IV);

5. 旨在合理安排内陆港口或其它运输终点轮船的地理区域开发 (详情见条款 V).

I. 生产、运输或饮用水分配
 生产、运输或饮用水分配方面的职权部门或国企操作时应遵守州一级或当地法律,或分别与上述法律达成一致。
 比如:  
 - Wasserverbund Regio 伯尔尼 AG
   Hardwasser AG
   Gruppenwasserversorgung列支敦士登人 欧伯兰
   Gruppenwasserversorgung 列支敦士登人 Unterland

II. 生产、运输或电力分配

 运输及电力分配方面的职权部门或国企的征用权应根据1902年6月24日通过的“有关电力强弱电流装置的联邦法”。

 发电的职权部门或国企须根据“1916年12月22日关于水力利用的联邦法案”和“1959年12月23日关于和平利用原子能和防辐射的联邦法案”。.
 例如:
  - Bernische Kraftwerke AG(BKW电厂)
   Nordostschweizerische Kraftwerke AG(NOK电力公司)
   Liechtensteinische Kraftwerke(LKW)

III. 城市铁路、有轨电车、机械系统、无轨电车、公共汽车或电缆运输部门
 职权部门或国企根据“1957年12月20日有关铁路的联邦法案”第二款第一行对有轨电车进行使用。
 职权部门或国企根据“1950年3月29日有关无轨电车企业的联邦法案”第四款第一行提供公共运输服务。
 瑞士的邮政、电话和电报企业(PTT)根据“1993年6月18日关于旅客运输和道路运输企业的联邦法案”第二款经营。
 职权部门或国企根据“1993年6月18日关于旅客运输和道路运输企业的联邦法案”第四款, 依据业务和客运时间表可进行合法竞争。
 例如:
 - 日内瓦公共运输
   Verkehrsbetriebe 苏黎世

IV. 机场
 职权部门或国企按照根据“1948年12月21日关于航空的联邦法案”第三十七款提供的特许权利用机场。
 例如:
   苏黎世的科罗登机场
   日内瓦国际机场
   锡安民用机场

V. 国内港口
 两个巴塞尔的内河港口: 在城市巴塞尔的区域内,通过了1919年11月13日有关城市巴塞尔的莱茵河港口设施管理工作的法案; 在农村巴塞尔的区域内,通过了1936年10月26日铺设港口设施铁路和公路的法案 。


附录3注释
本协议不适用于:
1. 在市场内招标机构最后按照本附录描述继续工作或继续实施瑞士境外工作。
2. 招标机构在不违反任何特别或限制法案并且其他机构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自由买卖或承租的条件下,在市场中可转卖或出租物品给第三方。
3. 在市场可出售水。
4. 通过市场招标机构或其它职权部门,从而确保大众生活用水、电网络的供应。当水、电网络由相关机构开始建设时,需要计算所需消耗量,可参见附录1、2。实际建设容量不应超过总需求量30%,可以参考近3年的平均消耗量(包括当年)。
5. 市场允许产生能量的能源或燃料供给。
6. 市场允许招标机构,在其它机构也能在同样的地理区域和条件下提供该服务的前提下,向公众提供公共汽车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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