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当前位置:首页 » GPA专栏 » GPA参加方出价清单 » 中国台北 » 中文

附件2

2014年01月15日 12:50 来源:打印

依照本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次中央政府实体
门槛金额:200,000特别提款权     -    货物
          200,000特别提款权     -    附件4所涵盖的服务
          15,000,000特别提款权   -   附件5所涵盖的建筑
          (自本协定对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特别关税区生效之日起第1年)
10,000,000特别提款权
(自本协定对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特别关税区生效之日起第2年)
5,000,000特别提款权
(自本协定对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特别关税区生效之日起第3年)

实体清单:

台湾省政府

1.台湾省政府秘书处
2.台湾省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
3.台湾省政府法规委员会

台北市政府

1.民政局
2.财政局
3.教育局
4.产业发展局
5.工务局
6.交通局
7.社会局
8.劳工局
9.警察局
10.卫生局
11.环境保护局
12.都市发展局
13.消防局
14.地政处
15.都市发展局
16.观光传播局
17.兵役处
18.秘书处
19.主计处
20.人事处
21.政风处
22.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23.都市计划委员会
24.诉愿审议委员会
25.法规委员会
26.捷运工程局
27.公务人员训练处
28.信义区公所
29.松山区公所
30.大安区公所
31.中山区公所
32.中正区公所
33.大同区公所
34.万华区公所
35.文山区公所
36.南港区公所
37.内湖区公所
38.士林区公所
39.北投区公所

高雄市政府

1.民政局
2.财政局
3.教育局
4.经济发展局
5.工务局
6.社会局
7.劳工局
8.警察局
9.卫生局
10.环境保护局
11.捷运工程局
12.消防局
13.地政处
14.都市发展局
15.新闻处
16.兵役处
17.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18.秘书处
19.主计处
20.人事处
21.国民道德服务处
22.盐埕区公所
23.鼓山区公所
24.左营区公所
25.楠梓区公所
26.三民区公所
27.新兴区公所
28.前金区公所
29.苓雅区公所
30.前镇区公所
31.旗津区公所
32.小港区公所
33.海军局
34.旅游局
35.文化事务局
36.交通局
37.法律事务局
38.信息管理处
39.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40.客家事务委员会


附件2备注


1.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以上次中央政府实体包括此类实体相关组织法所规定的所有行政单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