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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过精细规范解决政采“痛点”

2018年11月06日 08:4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从代理机构、采购人各方责任等方面,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

据介绍,2017年宁夏财政厅随机抽取了35家代理机构的226个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检查共查出问题500余个,主要集中在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开评标、中标、政策落实等环节,涉及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人责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以及地方管理等诸多方面。问题包括采购人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未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未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文件售价过高、代理机构未对评审专家打分进行复核、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人违规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设置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以及地方有关规定违法干预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等。

据此,在财政部出台、修订多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宁夏财政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旨在为规范全区政府采购活动打好“地基”。

针对与代理机构责任相关的问题,通知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包括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鉴证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自治区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全部使用电子文档下载方式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必须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招标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结束后,在评标开始前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在评标前及时告知相关供应商未通过理由,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复核,资格审查及复核记录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留档备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按年度项目编号顺序编制归档,确保档案存放有序,至少保存十五年。

通知还就采购人责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以及地方管理相关的问题提出了要求。

通知提出,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为非采购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注明其具体单位信息、姓名、职务(职称)等。

通知强调,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扽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如有业绩合同要求,不得设置特定金额。

通知提出,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情况等择优进行选择。任何单位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限制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成功登记的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