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扩大科研机构政采自主权
2019年07月16日 09:0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赋予了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其中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了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办法》指出,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等。省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直接参与科研项目审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
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办法》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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