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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代理机构检查进入处理处罚阶段

2020年01月14日 08:5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日前,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入书面审查阶段。该市在去年首次采取市、区联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基础上,采取总结经验、及时安排、统筹推进、定期督导等措施,确保检查指标一致、处理处罚尺度相同、检查进度同步。 

  据了解,为落实好财政部的部署要求,青岛市财政局近期发布了《关于2019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时间,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即,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为2018年代理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以来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33家代理机构,检查主要针对2018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5个项目,项目不足5个的全部检查。 

  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本次检查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的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于此次检查的工作机制及要求,《通知》提出,本次监督检查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各区(市)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间从201910月开始至20202月底截止,共分五个阶段: 

  一是自行检查阶段(20191015日至1031日):纳入检查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填报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填报项目为2018年在青岛辖区内执业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2018年完成采购活动),于2019102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分配的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向被检查代理机构下达检查通知。被检查代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查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2019111日前将检查资料及自查报告送至指定地点。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拒绝监督检查,漏报瞒报的视为弄虚作假。二是书面审查阶段(2019111日至1130日):各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财政部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三是现场检查阶段(2019121日至12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确认工作底稿。对有异议的问题,代理机构可以作出说明。四是处理处罚阶段(20191216日至2020215日):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法对各当事人给予处理处罚;对各区(市)项目,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当事人给予处理处罚。202021日前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处理处罚结果报送市财政局。五是汇总报告阶段(2020216日至229日):2020212日前各区()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报市财政局;2020229日前市财政局将汇总形成的青岛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通知》要求,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高依法执业水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2018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和被检查项目相关资料,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代理机构存在提报项目不全、故意瞒报漏报、擅自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通知》强调,此次监督检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检查任务,市财政局与各功能区(高新区和保税区)财政局组成检查组,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区(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负责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以本次监督检查为契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妥善处理好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关系,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要求、保障检查经费,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据悉,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标准统一,阶段性工作步调一致,青岛市财政局成立督导组,对各区(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督查。各区(市)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检查程序,严格执行检查标准,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朱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