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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战“疫” 上海推出十四项举措

2020年02月21日 09:2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疫情防控须尽最大努力,周全考虑。如何引导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稳妥有序开展?上海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14日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求融入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全面排查和防范各环节潜在的疫情防控风险。
 
  《意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求,在此前提下积极履职尽责,稳妥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促进该市政府采购积极发挥政策功能,有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效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及该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从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不断推动政府采购便捷高效运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14条指导意见。具体包括:(1)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2)继续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3)对确需现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4)积极保障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5)科学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项目统筹规划、分类施策。(6)灵活运用政策规定,依法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7)创新办事流程和工作方法,促进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集约使用,有效提高采购效率。(8)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9)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取商机信息。(10)优化完善政府采购流程,营造更加公平友善的竞争氛围。(11)对供应商实行费用减免,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12)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1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4)靠前服务、主动关心,积极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有利于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制度改革。
 
  对于推动政府采购便捷高效运行,《意见》提出,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综合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本单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可按紧急、重要程度对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灵活分类,并积极推进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对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相关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做好项目策划、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办理审批审核、公示公告等准备工作,以便疫情防控结束后采购项目迅速启动、高效实施、优质完成。对于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优先通过电子集市实施采购。
 
  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意见》明确,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积极考虑和接受,相关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网络手段进一步扩大采购信息发布范围,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知悉。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对持续优化上海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各区财政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不得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重视营商环境的维护和优化,用优质的营商环境让供应商“暖心”。该市财政部门将提前谋划,以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契机,促进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