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更“简化”的新一期集采目录
2020年09月18日 09: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新一期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较上一期目录,其缩减了集中采购品目,取消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提高了公开招标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提出了电子卖场的新要求,进一步体现了“放管服”的改革精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共涵盖30项具体品目,较去年减少了12个品目。本期《目录》中未出现工程类品目。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目录》明确,2021年起,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应参照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在采购限额标准方面,《目录》将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仍保持为10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150万元调整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相关工作要求,《目录》此次增加了电子卖场方面的内容,即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流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另外,较上一期目录,本期《目录》删减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宾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目录》强调,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军民融合等政策目标。同时,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采购人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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