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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对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2020年10月13日 10:5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在信用堪比黄金的当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如何实施?河北省将围绕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等内容,由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和投标(响应)供应商共同完成这项工作。

  这是记者从近日发布的《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获悉的。据了解,此项工作将于20211月正式启动,评价对象为在河北省执业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但不作为在该省执业的资格条件。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应用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代理职责履行、质疑答复、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依法代理等;评价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和投标(响应)供应商,其中,投标(响应)供应商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价依据资料则为采购人、评审专家、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表及其证明材料。采购过程文件,包括代理协议、采购信息公告、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投诉、信访、举报等处理文件、监督检查资料等。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时限是多久?据介绍,该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等处理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因代理机构责任造成或有关的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评价;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该项目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项目初始得分为100分,评价主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价内容进行扣分,最终得分分为采购项目评价得分和动态周期(一年)内的平均得分。具体说来,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分别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60%25%15%。项目评价得分=采购人评价得分×60%+评审专家评价平均得分×25%+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15%-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信用评价扣分项。项目评价得分为动态得分,随各评价主体参与情况随时更新分数。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评价平均得分=各评审专家评价汇总得分÷实际评价人数。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各供应商评价汇总得分÷实际评价家数。动态周期(一年)内平均得分=动态周期内代理所有项目评价汇总得分÷动态周期内代理项目总量-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分项。

  《指引》详细规定了各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及分值。如,财政部门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代理项目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以监督检查为例,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配合检查或不配合提供有关材料的,扣5分。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存在一般问题(财政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列示问题中除以下严重问题和特别严重问题外)的,每存在1个问题扣1分。存在严重问题,即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评审因素设置不合法、不量化、不细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以平均价为评审基准价;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未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用、未提供发票,未在公告中公开代理费用收取情况;未依法发布信息公告的,每存在1个问题扣5分。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问题,视情形严重程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一至三年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具体禁止年限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进行评价时,还应对扣分内容填写理由、证据、线索,否则系统不予支持。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供全省各级采购人共享。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信用评价打分有异议的,可通过系统向所评价财政部门提交申诉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处理。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代理机构认为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不客观、不公正或存在恶意评价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戎素梅 徐雪飞 顾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