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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

2025年12月10日 11:23 来源:兵团政府采购网打印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42026年)》等相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范畴

  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执行

  (一)严格政府采购工程预算管理。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随每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调剂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

  对资金来源已落实但尚未到位,急于履行招标程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依据发改、住建、水利、农业、工信和交通等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分年度申报“项目库”,形成“预采购指标”作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待资金分年度正式安排到位后,在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预采购指标”切换为正式指标,执行资金支付程序。

  (二)加强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建立健全需求管理制度。对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三)履行备案程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当在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公告发布、采购交易和合同公示等备案程序。其中,经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批准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后,采购交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执行。未经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严格落实绿色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

  (五)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政府采购工程应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采购人应在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备案环节,同时录入承包方指定的工程款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未在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履行相关备案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资金支付。

  三、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