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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07月25日 12:04 来源: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打印

气办发〔2007〕44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2.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流程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就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气象部门推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程序与条件

  (一)气象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通过各级预算单位公开征集和推荐、专家推荐或本人自我推荐,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资格。候选人资格需逐级审核,由各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复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登记。

  (二)气象部门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不完全具备上述第2条所列条件的人员,如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三)对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各级预算单位申报评审专家人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2.专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

  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上述各条所列申报材料的核实。

  二、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抽取

  (一)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抽取评审专家,按以下分类执行:

  1.京内单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所需评审专家,从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2.京外单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所需评审专家,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3.各级预算单位工程类采购所需评审专家,从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三)自行组织的招标(谈判、询价等)活动,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负责抽取。采购单位若将采购工作(含评审专家的抽取)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可由接受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

  (四)采购单位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并应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成员名单。

  (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自行抽取评审专家时,应有本级或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派人在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不得违规干预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七)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信息保密制度,涉及有关信息的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正式确定前严格保密。

  如发生泄密问题,抽取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抽取过程中如出现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当地政府的评审专家库中没有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或评审专家数量达不到评标所需的规定人数情况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采购单位或委托采购的代理机构另行选择或补足评审专家。另选或补足的评审专家,不得在采购单位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中产生,且应符合本实施意见中评审专家候选人的条件。

  2.由采购单位另行选择或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参加该项目的全部评审专家(其中另行选择或补足的专家须注明)名单逐级上报计划财务司送财政部备案。

  (九)采购单位在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参加评审时,不得随意抬高评标难度,人为造成无人能评的情况。

  (十)需要抽取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的单位,采用网上远端抽取方式,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专栏,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见附件2)进行抽取。每个采购项目有三次评审专家抽取机会。

  三、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有关要求

  (一)经抽取确认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专家由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和法律类专家组成。经济类专家是指熟悉评审项目市场行情和使用情况的专家;技术类专家是指熟悉评审项目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法律类专家是指熟悉评审项目相关法律的专家。

  评审专家可以全部为技术类专家。

  (三)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

  采购人代表列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不得增派代表占用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四)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应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推举产生。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评审专家推荐、抽取及使用,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对未列入本实施意见的其他有关评审专家及评标事项,依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