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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沧州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衔接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2013年11月11日 17:11 来源:沧州市采购办打印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个法有机衔接,按上级有关要求,我们在原有管理程序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沧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标法程序的意见》,请五部门领导审阅修改后联合行文下发。

  附件:

关于沧州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程序的意见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个法的有机衔接,在原有管理程序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直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由市直工程建设单位填报《工程项目招标采购预算明细表》,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完结,将评审结果转交市政府采购办。

  三、市政府采购办审核项目招标采购预算并加盖公章后,统一转交市发改委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科室。

  四、市发改委凭加盖市政府采购办公章的《工程项目招标采购预算明细表》,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五、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监督执法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进行。

  六、工程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和政府采购办备案。

  七、市政府采购办根据中标结果,向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制发《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通知单》。

  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或不进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程序办理。

  注: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资金,政府融资性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和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