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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2003年05月28日 00:00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打印

冀财[2001]195号

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为招标人)拟定,经采购单位、供应商确认后,招标人应将采购合同样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收到合同样本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单位方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及时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验收,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不得参加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采购单位应按《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对采购单位进行抽查,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方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进行独立、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