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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特殊情况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03月06日 09:4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打印

黑财采〔2011〕4号

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特殊情况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特殊情况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省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特殊情况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强化对省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和依法采购工作,根据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省级大宗商品(指采购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商品)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

  (二)省级特殊情况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二)黑龙江省(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三)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审批受理程序和要求

  (一)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如因客观原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信函)和其他佐证材料,履行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规程后,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省政府采购办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查预算单位的申请,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对申报理由不详细或依据不充分的,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要求其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受理时间按重新申报时间计算。

  (二)特殊情况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对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因各类突发事件、疫情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采购,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并附权威部门出具的报告(如气象预报、疫情监测报告、事故初步认定意见等)和其他佐证材料,比照大宗商品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申报程序和要求办理申报。

  四、审批程序

  大宗商品单一来源和特殊情况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程序:

  (一)、由省政府采购办经办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办理意见,提交省政府采购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

  (二)、省政府采购办主任办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拟审批办理意见呈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和厅长审批。

  (三)、涉及重大项目的,根据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和厅长审批意见,以省财政厅名义行文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

  (四)、根据主管副省长批示,由省政府采购办办理审批回复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书面材料。申报理由应详实准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大宗商品采购计划,应以批复的总预算为准,不得化整为零申报。对特殊情况的采购,应从速办理申报,不得拖延。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