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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11月21日 15:39 来源:江西省财政厅打印

赣财购[2013]18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程项目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程项目(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造价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经立项的工程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结果均需报省财政厅。招投标评标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工程造价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下以及50万元以上不予立项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不含5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列政府采购项目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工程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列其他项目支出。

  四、工程造价单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程造价单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有要求的,且单位有采购能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委托采购。

  五、工程项目(不含立项项目)实行委托的,代理机构须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同时具有工程采购代理资格。

  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予立项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并报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采购的最高限价。

  七、工程项目(不含立项项目)造价原则上为招标中标价,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签证和施工方案设计重复等不可预测性,工程造价调价10%(含10%)以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执行;调整10%以上,30%以下(含30%)应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工程造价超过30%以上的必须重新申请招标采购。工程造价调整,必须报送追加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违反以上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超过工程项目招标汇总标价以上工程项目资金。

  八、各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部门预算中有关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赣财购[2013]7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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