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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采购制度(上)

2006年02月15日 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源欧洲。早在1782年英国就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央各部门的采购活动都是在政策指引的基础上进行。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特别是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后,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

  1、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都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

  财政部通过预算确定收入和借款需求,对未来三年中每年的公共支出做一个“总额控制”,并在各部门支出和应急备用资金之间做出总额控制的分配建议,并以此向议会提出资金要求,在每年的“公共支出咨情”中得到解决。下院通过投票批准预算,议会进一步通过“拨款条例”,“拨款条例”赋予各政府部门支出拨款的正式权力。

  政府部门的所有支出都要得到议会授权是一条基本原则。如果有必要,政府部门可通过“补充预算”得到更多资金,但只能专款专用。各部门的支出都要受现金总额的限制,而且只能在资金划拨的财政年度之内支出。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少部分支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次性使用。

  每个部门都有一名会计官员,他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同时保证财政支出周全合理,物有所值。根据政府会计条例,会计官员们必须关注财政部颁布的《采购政策指南》和《采购实施指南》。

  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帐户委员会”的监控,该委员会受由“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领导的“全国审计办公室”协助。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享有高度的独立权,既有权决定审计程序及方式,也有权进行一些属于其职能范围的检查,有权决定其向议会所做报告的内容,有权对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经济有效进行检查。检查目的之一是政府支出采购中是否做到“物有所值”。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的前提下进行的。

  除此之外,英国的政府采购发展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主要有:采购行为的职业化程度提高;政府通过公共部门行为的私有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原先在内部承包的项目或战略性订购转为向市场招标公开竞争;在政府的私人融资优先制度中,各部门主要采购以资产为基础的服务而不是资本性资产;其他公私合伙形式的发展,如合资经营或公共部门赞助私人部门项目。

  应指出的是:自从英国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

  英国政府采购实行比较松散的管理体制。从政府采购的机构看,英国中央各部的预算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拥有自行采购的权力,独立承担本部门、本地区的采购事务,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贯彻、调节和牵头机构主要起管理作用。另外,还有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采购的实施。从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及规定都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从政府采购的政策看,英国政府采购政策都偏重于原则和要求,且以采购本身为出发点,较少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来实现某些经济目标。以英国为例,除军事采购外,中央一级的政府采购一年达130亿英镑,地方一级的政府采购一年达470亿英镑,合计约占GDP的12%.

  英国采购的具体运作,一般都经过以下几个过程: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采购评估。英国权威机构的研究对成功的采购表述为:通过适当的渠道,以适当的价格获得适当数量、适当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并在适当的时间送到适当的地点。要达到这一目标,采购所必须经过的每一个过程都要加以认真对待。

  第一,制定采购计划。英国预算支出部门一般制定三年的采购计划。计划由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两部分组成。编制的计划递交到财政部备案、汇总。财政部有专门负责备案支出部门的管理人员,对三年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评估,主要是评估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的合理性,并对当年各部门支出做出总额控制的分配建议。当年采购计划与支出分配有差距时,财政部会对支出部门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提出质询,并有权将计划退回,要求支出部门重新编制。达成一致后,经批准,就由各预算支出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第二,确定采购需求。各预算支出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但所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在财政部授权的支出范围内。采购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上,承担有一定的咨询义务。一些历史较长、规模较大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一些经常性、固定的物品还制定标准,进行标准化采购。有的甚至根据用户要求,设计特殊的需求标准,以便供应商对其产品加以改进,在投标时符合用户的要求。

  第三,执行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根据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公共采购超过一定数量的必须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告,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在英国,货物或服务超过10万英镑、工程超过350万英镑的采购。

  第四,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在欧盟采购指令或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指南以及一些采购行业协会的有关文件中都有范本可参照制定。一般短期的、一次性的采购行为,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长期的采购行为,有的就需要采用可变价格合同。合同期限没有特别的规定,视情况而异。在英国,不同采购金额的合同必须由不同授权权限的采购官员负责签订,以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

  第五,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改变,并随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在英国,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从时间上看,实行即期付款。一般在收到发票及收据的30天内,要将贷款支付给供应商。对于提前付款,可享受早期付款折扣。从支付人看,实行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的,由预算支出单位或用户支付;实行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六,采购的评估。采购的评估主要是起到对采购的监督、分析和对采购人员能力的评估等多方面的作用。不同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往往有不同的方式。较严格的采购评估是聘请独立的财务分析公司和专家进行抽查,被抽查的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制定到合同履约的全过程都要进行非常严格和仔细的审查。

  2.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就是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根据有关法律(如欧共体)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而且,有效的政府采购还能激发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推定更高级竞争的进一步形成,从而有利于未来的采购,使之更加“物有所值”。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

  政府不会通过政府采购去追求社会或其他政治目标。但政府部门却可以自由地根据各自政策环境选购友好合作方式的产品,同时拒绝与不友好的供应商的往来,拒绝同犯有严重职业犯罪行为或经济状况不佳的供应商做生意。

  政府鼓励采购方消除不利于小公司参与竞争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歧视大公司。地方优惠政策并不存在,但对于经过注册登记的残疾人工厂,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在投标合同时,出价可以低于欧共体规定的最低价,享有优先中标的机会。

  3.采购方式与周期

  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可以概括为:一是精心挑选供应商,要求他们以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二是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各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参加投标竞争;三是对于较复杂的合同,如私有经济项目,则应采取协商和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是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则只采取有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五是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采取单方投标的方式;六是投标后再协商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更好的用好资金和改进合同细节,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

  过去,政府采购要求通过采购中心进行。而现在,各部门的权利较大,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通过采购中心为各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签订采购初步协议。

  政府采购职业化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特征:政府部门参与了计划决策、项目确立、购买及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部门责任明确及内外审计公开,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合理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确保最大限度地“物有所值”。

  最近,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新发展是在采购中引进政府采购卡的做法。使用政府采购卡,采购人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下订单时用采购卡支付。政府采购卡的使用,由于免去许多票据而可以节省巨大的开支,同时还可确保向供应商及时付款。

  政府各部门的采购必须执行英国即期付款标准,在他们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必须包括这样一条:要求供应商在与其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即期付款的条款。

  对于合同期限没有特别的限定,但它们必须有一个符合合同目的的恰当期限,合同的条款模式多种多样,没有人为的硬性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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