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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部门统筹放管结合 提升服务政府采购当事人水平

2018年01月03日 08:19 来源:财政部打印

    近年来,宝鸡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部署,统筹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工作,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找准工作重心,有的放矢发力,提升服务水平,相关工作收到阶段性成效。

  一、以强化权责对等为主线,面向采购人提升服务水平。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第87号令、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强化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加强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主体责任。同时,制订《采购人责任清单》及《采购人负面清单》,从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中梳理出了采购人的38项法定职责、21项禁止行为,厘清采购单位“应当为”的“份内事”、 树起采购单位“不得为”的“高压线”。二是依法依规落实采购人自主权。根据政府采购一系列新法律新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好采购人“非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内项目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权”“分散采购项目自主组织采购活动权”“非公开招标项目推荐供应商权”“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权”“抽取评审专家及评审现场管理监督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自主确定成交供应商权及组织二次询价(谈判)权”等实质性权利,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三是向采购人下放管理权限。除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法定审批事项外,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合同等均实行软件系统自动备案,财政部门不再对预算来源、资产标准、采购方式等事项进行审核。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财务、内控管理等规定办理,提升采购活动效率。通过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很多采购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更加审慎了。

  二、以实行宽进严管为主线,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勇于“放”。根据《政府采购法》修订后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的要求,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原则,凡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均可在我市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市县不设任何备案“门槛”,不强制要求外地注册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搞定点入围、随机抽取等任何限制措施。目前,在市县两级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已从资格放开前的几家,迅速发展到30多家。二是严于“管”。连续三年组织开展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一般违规问题,通报检查结果,开展集中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家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围绕评审现场管理等重点环节开展常态化“双随机”抽查,抽查面覆盖到所有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通过严格监督问责,提升采购代理业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三是优化“服”。通过印发委托代理业务示范文本、持续举办大规模培训、联合各相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题宣传、开通宝鸡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编印政府采购法规与制度汇编等多项措施,加强普法宣传,引导采购代理机构提升专业水平。

  三、以加强诚信建设为主线,面向供应商提升服务水平。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把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作为加强市场诚信建设、规范政府采购秩序的重要基础工作,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市级共接到供应商电话、来信等举报件4件,接到相关职能部门转办件2件,受理供应商投诉件5件,均全部办结。针对举报投诉面临情形复杂、执法风险大、调查取证难的实际,注重发挥评审专家、法律顾问的“智库作用”,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内部会签等要求。此外,对于供应商反映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及时转办;属于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事项,告知受理渠道并做好协调。二是提高采购透明程度。制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示范文本,开展采购信息公开专项随机抽查,督促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高采购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维护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采购信息公开倒逼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在批量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服务标准制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听取制造商、供应商意见,保障采购需求科学严谨。三是落实联合惩戒制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专题培训,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上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抽查信息,落实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