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财政四项举措促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8年08月16日 17:03 来源:财政部 【打印】
一是实行专管制度,明确单位职责,厘清采供监关系。为进一步严肃采购纪律,规范采购行为,该县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从2017年8月份开始,对各单位实行了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要求各单位必须明确1—2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同时建立了各单位采购专管员交流平台,通过平台简化采购流程,废除一事一审批。县采购监管办一律禁止所有单位委托供应商前来办理任何采购手续。专管员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是实行协议管理,该县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采购的原则,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目录内品目的采购实行协议管理。即相关供应商(主要是办公耗材、打印、印刷服务、汽车维护维修厂商等)到县采购监管办进行备案,签订供货、服务协议。各采购单位办公耗材等在协议供应商处可自主进行相应采购,无须到县采购监管办进行一事一审批。县采购监管部门每半年对协议供应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协议管理大大减轻了采购人及监管部门的工作量,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厘清了监管重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实行合同备案,明晰监管主线,确保采供方权益。为了明晰政府采购监管的主线,该县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将原来“事前审批”为主的监管方式改变为“事中合同备案”及事后监督检查为主的模式。同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合同备案统一编号、合同签订范围、合同签订要求、合同公开、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结算支付、资料备案与归档、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各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必须按照要求严格办理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履约、验收、结算事项,确保采供双方合法权益。凡不按程序办理的,县政府采购监管办不予合同备案,凡未备案的项目,财政相关支出股室在其整改、问题处理到位前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四是强化政采预算,规范源头治理,禁止预算外采购。2017年12月,该县下发了关于《关于加强全县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从2018年开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对年度内的采购项目进行预算并报批,只有通过县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努力,逐步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争取从源头上治理采购乱象,走出了采购“法制化”的关键一步,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约束力、执行力提供了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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