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划定政采各环节完成时限与责任主体
2019年01月11日 08:4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要求方面规定,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尽快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最迟不能超过当年的6月30日。当年追加或转移支付安排的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在指标文件下达后10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接收到各采购单位的备案计划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下达;属于限额标准以上采取非招标方式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过程方面规定,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核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购单位于委托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需求,并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完成招标文件,按要求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取协议(或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于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10日内完成采购事项。采取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30日内完成首轮招标。采取非招标方式中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于20日内完成首轮招标。采取非招标方式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于15日内完成首轮招标。采取非招标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侯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进行公示。
在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方面规定,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履约项目完成后,应于10日内完成验收。同时要求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书,不得借故不验收或推迟验收。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项目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完成合同备案。采购单位应在合同备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支付凭证,完成资金支付。
(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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