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当前位置:首页 » 购买服务 » 综合信息 » 地方

青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了考核办法

2019年01月29日 10:07 来源:青岛财经网打印

  为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运行全过程实施的监控检查以及承接主体对提供服务情况实施的自我检查,市民政局近日出台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考核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数量和质量、受益群体满意度、产生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青岛市规定,对于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在承接主体自行评价的基础上,由购买主体进行评价;对于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和第三方机构组成综合评价小组进行评价。

  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购买主体、市民政局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80分及以上),该承接主体获得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60-79分),由购买主体、市民政局予以提示,要求该承接主体改善自身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向购买主体、市民政局提交改进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59分及以下),立即终止合同,该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其中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将其列入单位信用评级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