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购买公共服务首选社会组织
2014年12月19日 08:5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财政部、民政部18日发布《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做出规定,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管理机制。
《通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的要求,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通知》提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
两部门规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并要求各地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社会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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