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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力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015年12月07日 11:54 来源:新华日报打印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全国首个地级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规章《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以此推动全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为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制度化保障。

  近年来,苏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次综合性的公共文化服务规章出台,既是因时制宜,巩固已经取得的文化建设成就,也是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标志着苏州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正式迈入法治化进程,在国内具有一定创新性。

  立足发展实际

  固化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成果

  苏州人口总量现已突破1300万,面对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们对公共文化的需求程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苏州市大力投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先后投入40余亿元,建成苏州博物馆新馆、苏州演艺中心、苏州美术馆新馆、苏州市文化馆新馆、苏州名人馆、苏州评弹学校新校等一批重点文化设施。全市现有13个国家一级公共图书馆,10个国家一级文化馆,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70余家,数量之多、项目之丰富居于全国前列。

  同时,苏州市群众文化活动规模结构合理,品种样式丰富多彩,近年来成功承办了中国昆剧艺术节、苏州评弹艺术节、中国戏剧节等品牌节庆活动,苏州阅读节已成功举办十届。全市年均开展各类公益性展演展示活动6万场次,惠及农村及社区群众5000万人次,至2015年底,全市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已达到0.27平方米,并实现了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设施网络全覆盖。

  正是凭借强有力的公共文化投入,2013年7月,苏州成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按照创建后续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保障和巩固创建成果势在必行,这也是《办法》出台的重要背景。此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类型及标准、建设用地、拆建规定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其目的正是为了盘活公共文化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应

  推动政府、社会、市场联动

  “《办法》的制定,就是要让更大的发展红利惠及人民,就是要从法治的层面规范各种因素参与文化体系建设的具体做法。”苏州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公共文化服务”这个角度出发,《办法》对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力量进行规范,能够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供应,以此近一步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为了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办法》不但要求政府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

  同时,《办法》的发布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针对基层和特殊人群提出一系列措施,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工地、厂区、医院、社会福利院、监狱等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实行免费开放。

  社会力量参与,能有效解决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等方式提供或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补贴、奖励。

  加大人力财力调配

  多管齐下保障政策落实

  《办法》出台以后,怎样确保政策落实?怎样保证各级公共文化体系按照要求逐步完善?也成为摆在眼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为此,《办法》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另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各项惠民措施由于其具有公益性,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更需要财政持续、稳定地投入。因此,《办法》规定按照常住人口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市级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活动开展、设施建设引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群众文化团队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

  《办法》起草过程中,也认识到人才问题是目前困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难题之一,目前文化人才短缺非常严重,存在着人员数量不足以及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门类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使用、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各级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保障其在申报项目、评定职称、参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