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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企业需向第三方购买污染治理服务

2015年12月17日 16:46 来源:东南快报打印

  “坚持排污者付费。”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根据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由排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污染治理服务。

  《意见》提出,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到2020年,全省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意见》提出,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承担约定的责任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意见》还表示,福建省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公布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