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试点启动在即
2015年12月28日 16:35 来源:青海日报 【打印】
12月27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南藏族自治州开展覆盖全体参保城乡居民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试点工作。今后,试点地区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
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试点工作的启动实施,是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要求的有力措施,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方案》规定,按照“基层就医、适度保障、合理分担”的原则,在试点地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门(急)诊就医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每次按50%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个人不缴费。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同时,取消原新农合家庭(个人)账户制度,原账户结余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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