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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主体弄虚作假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2016年08月19日 10:11 来源:海南特区报打印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主要包括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等内容,同时要求市县政府应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

  根据《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六)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内容。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事项,严禁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工商管理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企业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市县政府应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