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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百万“安全券”鼓励购买安全服务

2017年03月02日 13:23 来源:大众日报打印

  自2月22日起,淄博市高新区安监局实行“安全券”制度,每年设立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安全券发放。每张“安全券”面额为5000元,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或设定担保。

  高新区“安全券”的设立,主要用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各专业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就像我们生活中买东西一样,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拿到‘安全券’后,就可以自主支配,去购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服务。”安监局有关负责人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诠释了“安全券”。

  为切实加强安全券管理,发挥其作用,高新区成立安全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券的发放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等;高新区财政局、审计物价局和监察局是安全券运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券发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负责年度安全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安全券兑现。“安全券”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1年。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安全券办公室报备并到财政局进行兑换,安全券逾期不可兑现。

  据了解,“安全券”专用于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安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服务、安全培训教育、危险作业监督指导等相关安全服务,必须专款专用。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有关单位使用安全券支付中介服务机构相关服务费用后,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兑现时,需提供使用有关单位服务项目、使用明细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安全券办公室进行申请兑换报备,使用有关单位和使用明细要与安全券发票相对应。对报备材料不完整的中介机构,安全券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逾期不能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安全券兑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