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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 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

2017年04月25日 11:23 来源:南京日报打印

  刘大山

  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流行趋势。但从各地的探索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看,“买什么”是困惑着基层政府的首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为政府购买服务划出了两个边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

  近日,南京市财政局、市编办联合出台《2017—2018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明确了230个政府职责项目不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市编办负责人称,清单厘清了政府依法履职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规定了哪些工作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亲力亲为。

  《负面清单》的出台,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禁区,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也要看到,《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家安全、行政许可、公安管理等政府固有职能,这些服务只能由政府部门自己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否则就有“懒政”之嫌,就是“缺位”。然而问题在于,在此之外的服务就都可以购买吗?《负面清单》是对过度购买进行约束,而政府购买服务继续推进,引发更深层思考的话,就不光要考虑政府履职,还要仔细权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是减少财政压力、经济节约、促进竞争。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曾表示,公共服务有三个基本参与者:消费者、生产者和提供者。如果政府既扮演生产者,又扮演提供者,其维持和管理的成本必然增加;而当生产者和提供者分开时,又必然提高了选择成本和交易成本。因此在考虑政府是否要购买公共服务时,还须综合评估成本与效益,不能简单地认为外包就一定“节约资金、提高效率”。

  理论上,社会组织具有灵活性、竞争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可实际上不能一概而论,一些政府提供服务的事项,效益明显高于市场,就不宜盲目跟风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有一些领域社会力量没有充分发育,无法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继续由政府统一提供才更切合实际。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要因地施策,也要因时制宜。在划下边界和禁区后,还需构建起精细化的分析评价体系,进一步界定公共服务的购买范围,明确具体事项。

  从长远看,我们应当不断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的多样性,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将社会能处理的项目、内容都交给社会。但立足当下,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之间,还有大块模糊地带;已经列入《指导目录》的事项,也并未都具备实施条件,现在还远没到“大撒把”的时候。例如西部某城市将养老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却因为服务能力差,以至于刚开门就关门,政府花了钱,群众不满意。这何尝不是另一种“缺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