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   服务投诉:010-63819289

当前位置:首页 » 购买服务 » 综合信息 » 地方

广西新建小区均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014年11月14日 11:00 来源:南国早报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广西将争取把40%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福利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根据自治区要求,区域日后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