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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出台文件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工作

2016年07月26日 09:44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打印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力度,日前,滁州市出台《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指导原则是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以事定费,创新购买方式;规范管理,注重服务实效;培育市场,丰富服务供给。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程序更加规范,法律服务内容日益丰富,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意见》从明确购买主体、选定承接主体、设定购买范围和事项、完善购买机制、提供资金保障、强化绩效评价等方面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提出要求。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以及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服务等,事项主要包括案件办理、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并按照地区发展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

  《意见》强调,要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协调机制,司法行政和财政部门要定期会商,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共同研究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要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