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就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立法
2018年10月30日 09:34 来源:央广网 【打印】
日前,沈阳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和内容,将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列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的刚性标准,分别规定新建居住区、已建成居住区应按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和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草案针对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规定应为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等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和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据了解,为吸引专业社会服务企业和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扶持政策,通过设施保障、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相关文章
- 沈阳首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正式启动2018-06-05
- 沈阳制定养老服务业五年发展目标2015-03-24
- 沈阳养老服务中心智能化养老试点计划于今年启用2015-01-29
- 沈阳探索医养结合打造养老服务新模式2014-12-30
- 沈阳继续加快养老机构建设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