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当前位置:首页 » 购买服务 » 综合信息 » 地方

南昌:政府购买服务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

2018年11月30日 09:21 来源:新法制报打印

  记者获悉,南昌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的通知》,采取民办公助办学模式,将该市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

  据悉,学校实行封闭式、准军事化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范学校运行,由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和学校正式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期限不少于三年,费用结算自2018年7月1日起)。

  由南昌市执法机关办理的有关青少年违法案件中,符合以下条件且年龄在12~18周岁的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应按送矫流程送入阳光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律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刑法而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三无”(在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法院判处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尚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未成年罪犯,且已经辍学的;在校园实施欺凌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

  经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单位送往阳光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其在阳光学校就读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军事训练费和生活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户籍地为南昌的,其学杂费、住宿费、军事训练费和生活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名学生每年3120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户籍地不在南昌但案发地在南昌的,其学杂费、住宿费、军事训练费和生活费全部由市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