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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台意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2014年10月29日 11:31 来源:司法部打印

  近日,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当前,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据介绍,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3年多来,全国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共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300多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纠纷移交委托、联合调解、信息反馈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员组成、文书和档案制作、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要大力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得到科学公正处理,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意见指出,要切实把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不同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重点加强医疗环保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司法部基层司负责人就《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司法部近日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0月13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应对行业专业领域矛盾多发

  记者:请介绍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基层司负责人: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在做好传统民间纠纷化解的同时,按照司法部部署安排,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但由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组织不健全、制度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经费保障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发展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尤其是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矛盾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这些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解决。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是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