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地确定价格指标的“评标基准价”(上)
2009年07月28日 14:26 来源: 【打印】
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几种“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以采购项目的市场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是以采购项目的现行市场销售价为基础,通过对采购项目的多个不同供应对象所提供的市场价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得出采购项目的平均市场价,并以此市场平均价作为投标人报价的评审“基准价”。
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先是将截至标书受理终止日的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进行汇总(进行资格后审的标书,必须在资格审查结束后,以所有合格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汇总),再对汇总后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并以该平均报价作为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剔除最高及最低投标报价后的平均报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与上述以平均投标报价为基础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该方法针对投标人较多的实际(一般有效或合格投标人超过5人),以及投标报价跨度较大等情况,剔除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以及最低报价后,以其他中间报价的平均数,作为价格指标的“评标基准价”。
通过编制价格标底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是通过聘请专家或专业的中介机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合理编制标底,并以此标底价作为供应商投标价格的“评标基准价”。
以采购预算为基础确定一个最高限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一般来说,任何采购项目都有一个采购预算,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出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承受的,一般要作废标处理。可见,采购预算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具有一种初始的约束力。对此,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就以项目的采购预算作为基数,同时通过分析或对预算打一定的折扣后,以此作为最高采购限价,并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对招标人确定的最高限价,以及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各取一定的比例共同组合成“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通盘考虑了招标人对最高采购价的限制情理,以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情况,通过各取一定比例的办法,综合确定价格指标的评审基准价。全面考虑了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权益。举例来说,对招标采购机构确定的最高限价,可以通过“抽签”等随机的方式确定一定比例记入基准价中,如30%,而其他的70%的基准价则由投标人的平均报价组成。
不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容易产生的多种弊端
仅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作为“基准价”的,容易导致中标价偏离或突破采购预算的合理约束。对采购人来说,他们希望实现的采购价一般是在采购预算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并以“合理低价”采购,下浮率太大,容易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下浮率过小,体现不出政府采购的节约效果。这样,采购人就希望能用预算来控制和约束中标价。而对投标人来说,他们在作出投标报价决策时,都会有他们自己的多种不同的心态和宗旨,如,有的出于考虑如何使自己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空间,因而,在投标时就作出较高的投标报价;而有的则出于非中标不同的心态,于是就恶意投标,作出“低价”抢标的决策等等。这样,有时有的投标人会报出高价,有时有的投标人会报出低价,但都不是出于正常经营需要,因而,如果仅仅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数作为“评标基准价”,不仅使得这个“基准价”会容易偏离以正常市场水准编制的采购预算,如,当遇到报高价的供应商时,这个“基准价”就偏离,如遇到有报低价的供应商时,则这个“基准价”就偏低,而且,这种仅以投标人的报价确定的“基准价”,仅考虑了投标人一方的权益因素,而很少或就没有考虑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这样,以这种“基准价”来评标,其中标价很可能就会出现采购价严重背离采购预算的问题。
仅以随时变化的市场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容易影响评价标准的严肃性。所谓的市场平均价,就是某个采购项目在采购时点的平均市场供应价,它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不同的供应商的销售价进行人为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参考价”,因而,随着了解对象的不同,该平均价就有不同的取值,这样,以一个随着调查时点、调查对象的不同而随时发生变化的“市场平均值”来作为标书的评价标准,就明显不够公开,缺乏作为评审标准必须具有相对固定性、确定性和严肃性。
仅以事先编制的“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体现不出投标人的特殊竞争优势。由于一般的标底都是由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的成本构成要素等情况编制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性中介机构代为编制的,这种“标底”一般很少考虑甚至于有的就没有考虑投标人所能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也就是说,“标底”一般体现不出投标人的独特竞争优势,因而,如果仅仅以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时就会影响到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仅以采购预算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容易导致评审标准丧失原则性。有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确定价格指标的评审基准价时,方法非常简单,仅仅是在项目采购预算的基础上,随意打一个折扣后就作为价格竞争力的评价标准。如预算价为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打了10%的折扣后,就以900万元作为评标基准价。大家从中可见,这种通过打折扣来确定基准价的方式,明显带有随意性,折扣率的大小将决定着基准价的大小,折扣率过大,采购价偏低,折扣率过小,采购价可能偏高。这样,这种方法所确定的评价标准就丧失了应有的原则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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